公司登记的效力有哪些


在我国,公司法规定,不论任何性质的企业都需要经过国家有关政府管理单位进行批准登记。公司的合法登记一方面是是公司合法经营的依据,也是为了政府方便管理企业。那么公司登记的效力有哪些呢,好淘巧整理了相关资料。详情请阅读下文。

公司登记法律的效力有哪些和法律分析

1、证明效力

意指公司登记簿记载、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登记证书对公司登记对象的存在与否、真实性、合法性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公司登记的证明力主要取决于为公司登记机关的性质。各国均明确规定了公司登记的主管机关,主要有二类:一类是司法机关,即公司营业所在地的法院,如德国、法国、日本。另一类是行政机关,如英、美及我国。还有一类是中介机构或行业协会,现今还未见于立法,只见于学者主张。公司登记的证明力因登记机关性质不同而有差异,一般来说,由法院、行政机关等国家机构作为登记机关,可保证公司登记的统一性、权威性、中立性、公正性,因此登记的证明力较强;而由民间机构如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等作为登记机关,虽可提高登一记效率,但难以保障登记的权威性,因此登记的证明力较弱。权衡利弊,宜由法院、行政机关等国家机构统一提供公司登记服务。

2、公信效力

即公司事项一经登记公告应推定其具有相应的法律效果,善意第三人根据登记事项所为的行为应当有效,即使登记存在瑕疵。公司登记的公信效力是商法外观主义原则的体现,商法外观主义是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而认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法德学者称其为外观法理,英美法系称其为禁反言。公司登记正是通过保护善意第三人对登记外观的信赖利益,从而维护了交易的安全和迅捷。

3、对抗效力

意指公司登记事项一经登记公告,其效力及于公司第三人,可对第三人形成对抗力,公司因此而获得免责效力。关于公司登一记的对抗力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其一,公司登记对抗力的消极后果和积极后果问题。消极后果指公司事项未经登一记公告,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对善意第三人不具免责力;积极后果指公司事项一经登一记公告,即获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显然公司登记对抗力的积极后果对第三人不利。日本、韩国均采取消极后果的立法例,不承认登记对抗力的积极后果,而法国、德国倾向于承认登记对抗力的积极后果。笔者认为二者兼有可取之处与瑕疵。其二,关于瑕疵登记的对抗力问题。瑕疵登记包括公司虚假登记和登记机关错误登记两种情况。关于虚假登记大陆法系的各国商法典均规定公司虚假登记事项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笔者认为公司不能以错误登记对抗第三人,无论第三人善意与否,因为公司对错误登记虽无过错,但其作为信息的提供者,对登记是否存在错误极易查觉甚至心知肚明。那么公司可否以其正确信息对抗第三人?此时应以第三人善意、恶意区别对待,若第三人不知登记有错(善意),应保护善意第三人对登记的信赖利益,公司不得以其正确信息对抗善意第三人;若第三人明知登记有错(恶意),因第三人不存在对登记的信赖利益,公司得以其正确登记对抗恶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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